正义网北京3月4日电(记者 郑博超)“法不是越多越好。”3月4日,全国人大代表、山西省农科院农业资源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姚建民在见到记者时说,乡镇企业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已经成为一部“僵尸”法津。为此,他拟联名向本次大会提起议案,建议废止这部法律。
记者了解到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》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1996年10月29日通过,1999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该法颁布后,从未进行过修改或修订。
姚建民代表经过认真梳理后发现,该法生效后,我国又相继出台了个人独资企业法、合伙企业法、中小企业法、中小企业促进法等,修改了公司法等。乡镇企业法与上述法律既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,也不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,由于对企业定性在标准上的不一,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,从而造成实际操作中的混乱与困惑。从提高我国法律质量,避免法律间的冲突、交叉重复等现象考虑,姚建民代表建议废止该法。
废止该法是否会使乡镇企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呢?姚建民代表认为,该法被废止以后,乡镇企业的权益还有其他法律、法规进行保护,并不会导致乡镇企业权益保护的缺失。
在姚建民代表的桌上,记者看到了厚厚一摞拟提交大会的议案草稿,最令人吃惊的是一份详细的附件,附件以表格的形式,逐条列出该条文与其他法律案冲突或矛盾之处。
“法律的立、改、废都很重要。”姚建民代表表示,及时废止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旧法,维护法律体系的协调性,是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。